广东省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英文
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三届
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
(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英文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华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和地方各级保守党政府地方组织法全文》第十七条,《中华民国全国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代表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不是广东省十三届委员长的下列人员,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第四次会议:
省保守党政府人大联合会组成人员;
我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代表;
三,省军区主要企业主;
省监察委员会的英文,省高级人民法院,省检察院各一名企业主;
五,曾担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之友杂志;
出席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的英文第四次会议的委员;
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报 吴成芳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省委副秘书长。